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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要點條文

中華民國87年2月24日訂定
第一點
台灣學術網路連線單位及其網路系統管理人員,為防治網路犯罪,保障學術網路的自治,基於資訊證據認證之需要,將配合檢調單位對相關事件提供網路系統的相關資料,為確定權責過程的合法性,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基於協助防治網路犯罪立場,檢調單位在提示確切證物後,並同意交付權限文件,方能取得學術單位認證的相關資料。
對口處理單位
為使能順利查證,基於單位間相互尊重的精神,台灣學術網路各連線單位應指定對相關事件的對口處理單位。
協助程序
檢調單位在正常情況下,應循此管道向各單位提出協助需求。需提示確切證物、交付權限文件,各單位指定對口處理單位,循正常管道提出協助需求。
第三點
在檢調單位提示與事件相關之事實資料或文件後,教育部電算中心及台灣學術網路各連線單位之對口處理單位,應依行政管道通知並協調當事或相關單位之主管及系統管理人員迅速就僅提示的證物進行相關資料的確認與查核。
重要限制
若檢調單位未能交付權限文件(例如證物搜索票),將不能取得該單位核認的資訊證物。
第四點
台灣學術網路各連線單位之網路及系統管理人員應在權責範圍內,執行系統日誌及相關記錄資料的存錄與保管,但僅限於該單位自定的保存期限內。
妥善保存義務
若經通知配合證物核認則應盡妥善保存工作,以配合檢調單位的合法取得。
第五點
證物搜集及涉嫌認定等並非學術網路連線單位之工作。若檢調單位未能提示涉及相關單位相關之明確證物,各學術網路連線單位並無義務代為查詢搜證。
工作範圍界定
學術單位負責配合提供相關資料、妥善保存系統記錄、協助資料核認工作,但不負責證物搜集及涉嫌認定。